必看!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调解和诉讼的差异分析
事故:闵某因交通事故构成9级伤残,诉讼获赔了243356.16元。
【引言】
影响受害人赔偿款的数额除了法定的因素外,还有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闵某,男,1977年6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巴士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巴士所有人。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巴士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2年4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巴士行驶至福田区委站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乘车人闵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闵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陪护1人,后续治疗费1万元,加强营养。2012年7月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闵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51406元。
【案件结果】
2012年9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21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闵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43356.16元;
二、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闵某121356.16元;
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闵某122000元;
四、驳回原告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为诉讼。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交通事故诉讼索赔是成功的。